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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

公教人員退休

公務人員任職滿二十五年,並且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6項規定辦理退休者,依照同法第31條3項規定,如果年滿五十五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若是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後退休者,其後每一年提高一歲,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為六十歲。
不過依照同條第4項第2、3款規定,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也可以選擇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