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公教人員退休

公教人員退休

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3條各款規定,公務人員依照同法第17條第3項辦理危勞職務自願退休時,退休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依照同法第2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擇領月退休金;若退休年資滿十五年而未滿五十五歲者,則是可以依照同法第31條第4項第2款、第3款規定,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是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