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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

公教人員退休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並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辦理退休,可據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26條第1項第2款擇領月退休金。
或是年滿五十五歲者者,可依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並且在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也可以依照同條第4項第2款、第3款規定,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是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