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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

公教人員退休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1條第1項各款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照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如果符合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且年滿六十歲或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或在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以後退休,應年滿六十歲,其後每一年提高一歲,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為六十五歲之條件,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而公務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也可以依照同法第31條第4項第2款、第3款規定,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是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除此之外,如果曾有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考績列丙等或無考績之事實,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年滿五十歲、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退休,年滿五十五歲;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年滿六十歲者,其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大於或等於所定年度指標數的話,依照同條第6項各款規定,可擇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起支年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