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輯著作之權利保護

編輯著作之權利保護

如果僅對於編輯著作中的個別著作進行改作時,因為沒有侵害到著作權法保護編輯著作著作人「選擇」與「編排」的創作行為,所以僅該個別著作著作人得主張著作權法第84條第88條第1項的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請求權。且依據同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