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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著作之權利保護

編輯著作之權利保護

所謂改作,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為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規定。而改作權依據同法第28條規定為著作人專屬權利之一。是否侵害編輯著作的改作權,應該要視該非合理使用的行為是否對著作人「選擇」與「編排」的創作行為構成侵害而定。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將導引您瞭解相關適用的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