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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著作之權利保護

編輯著作之權利保護

若行為人是對於一整本或大部分的編輯著作為改作行為時,因行為人已對編輯著作著作人「選擇」與「編排」的創作行為構成侵害,同時也侵害到編輯著作所「選擇」與「編排」的個別著作著作人的著作權,該等著作人得依著作權法第84條第88條第1項規定,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且依據同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