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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權益

派遣勞工權益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可延長工時,所以派遣勞工同意加班時,雇主即可延長工作時間,只是加班時間仍須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原則上一日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以及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的限制。但雇主經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則可調整為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至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要求派遣員工加班時,應於事後補給派遣勞工以適當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