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派遣勞工權益

派遣勞工權益

政府於86年時,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指定其他工商服務業及所屬勞工應自民國87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所以目前派遣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保障。而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除須訂定勞動契約外,勞動契約內容應約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事項。而其中所可能涉及的勞工權益,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瞭解其法律效果及適用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