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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工作權益

孕婦工作權益

如果求職婦女遇到雇主言語上或行為上明示或暗示任職後成為孕婦約定不錄用,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規定,約定無效。另外,依據同法第38條之1規定,將處雇主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