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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毒品

吸食毒品

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之內再被查獲施用第一級毒品者,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對被告進行追訴,不再寬縱。

不過,為了提高自白誘因,法律另設有窩裡反條款,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將減輕或免除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