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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卡債

積欠卡債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為更生之聲請時,應依同條例第43條規定,向法院提出資產負債說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應依同條例第53條第2項提出更生方案。大致上來說,依據同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規定,債務人需要提出一個六年(可延長為八年)的還錢計劃,每三個月必須還一次,如果法院核准後,照著計劃還完款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