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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卡債

積欠卡債

因現代社會消費金融發達,隨消費者信用發展擴大,消費者負擔多重債務而不能清償問題不免發生。而現行破產法立法時社會背景與現今社會經濟結構迥異,不足以因應社會需求及國際潮流。而消費者通常為經濟上的弱勢,其財產較少,債權、債務關係較單純,宜以較簡單易行程序處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因此因應而生。

不過,民眾如果要聲請債務協商,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須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小規模營業」依同條第2項規定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換句話說,公司職員、勞工、小攤販商等皆可適用。請點選下列選項,瞭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相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