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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子還

父債子還

雖然民法第1148條第2項已明定,對於父親的債務,子女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如果子女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等民法第1163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時,子女就不能主張限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