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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子還

父債子還

由於民法已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原則,依據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的規定,子女會繼承到的債務,將以所得遺產能清償的範圍為限。

此外,如果父親在過世前就已經將大筆財產都贈與子女,過世時只留下鉅額負債,而子女可以享有父親所有的財產卻不用償債,對父親的債權人並不公平。因此,為了兼顧子女與債權人的權益,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第1148條第2項規定,父親在過世前二年內贈與子女的財產,都會被視為子女的「所得遺產」,必須用來清償父親的債務。就算這些財產已經毀壞或轉送給別人,依據民法第1148條之1第2項規定,子女仍要以父親贈與時的價值計算價額,償還給父親的債權人。

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本案例將導引您瞭解在限定繼承態樣下的法律效果及適用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