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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場機制

公務人員退場機制

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的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執行職務等違法失職行為時,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可直接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移送時,依據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提出移送書,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人數檢附繕本。對此,公務人員如何保障自身權益,請點選以下選項,瞭解其救濟管道及適用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