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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場機制

公務人員退場機制

對於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人員,若有「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或「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時,除由監察院主動提出彈劾,或主管長官主動送請監察院審查外,也可由主管長官直接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