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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場機制

公務人員退場機制

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人員有違法執行職務等違法失職行為時,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第1項本文規定,應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而監察院認為公務人員應付懲戒者,依據監察法第8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對此,公務人員如何保障自身權益,請點選以下選項,瞭解其救濟管道及適用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