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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場機制

公務人員退場機制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失職的行為時,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97條第2項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監察法第6條規定,向監察院提出彈劾案。
而監察院認為公務人員應付懲戒者,依據監察法第8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對此,公務人員如何保障自身權益,請點選以下選項,瞭解其救濟管道及適用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