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講課時所完成的著作是屬於語文著作中的「演講」,依據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著作的權利,學生以錄音、錄影方式,將錄音整理成共筆或錄影電子檔案上傳網路,未經老師同意,則依據同法第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依據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