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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場機制
路徑:
公務人員退場機制
違法失職撤職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人員
主管長官直接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撤職處分前
懲戒法庭對於準備給予撤職處分的公務人員,在收受移送案件後,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第37條第1項
規定,應要求當事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但應為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