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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場機制

公務人員退場機制

撤職案件判決後,有發現確實之新證據等法定情事時,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85條第1項第88條規定,原移送機關或當事人可在同法第8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的法定期間內,向懲戒法庭提起「再審」。提起再審時,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