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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場機制

公務人員退場機制

懲戒法庭對於準備給予撤職處分的公務人員,在收受移送案件後,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應要求當事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但應為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