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於上班執行職務時,遭受同事開黃腔、毛手毛腳等性騷擾情事,或者員工及求職者受到性要求、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以作為工作權益的交換條件,屬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規定之情形,依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被騷擾者所受到的損害,由雇主與騷擾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已遵行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並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則不負賠償責任。雇主在賠償被騷擾者後,依同條第3項規定,可向騷擾者進行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