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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污染責任

廢棄物污染責任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環保署會同各部會訂定六類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營建、醫療、農業廢棄物等等),以利同類型產業共同投資籌組設立。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未確實清除處理廢棄物,除有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至第48條的行政刑罰外,尚有同法第52條、第53條、第55條第1款、第57條及第59條的行政處罰規定,以達有效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