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於上班執行職務的時候,包括加班以及客戶業務上的往來,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違者將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