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稱販賣行為,是指當事人以意圖營利而買入並有意將其賣出,當以其意圖營利而買入時,為販賣行為之著手,在其賣出並將東西交付於買受人時,販賣行為就算是完成,假如尚未賣出,仍符合販賣之未遂。 未成年人含兒童及少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而十八歲以上之人,依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為成年人。請點選下列選項,分別說明成年人及未成年人販賣K他命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