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K他命施用或販賣的法律責任

K他命施用或販賣的法律責任

K他命被歸類為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第三級毒品」,依據同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販賣第三級毒品者,將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此外,依據同條第6項規定,亦處罰未遂犯。

未滿十二歲之兒童販賣K他命,依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不罰。但對於滿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之1第1項之規定,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時,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

滿十四歲、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販賣K他命,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時,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不過依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得減輕其刑。但未滿十四歲之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3項應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