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近年來禮券消費爭議不斷,各行各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紛紛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訂定其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減少消費爭議之產生,由此定型化契約可得知,禮券發行業者在禮券上除了應明確記載發行人相關資料及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不合理之使用限制等事項外;最重要的是要求禮券發行業者必須在金融機構履約保證、同業連帶保證、開立信託專戶、同業公會保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等履約保證方式中挑選一種為之,以達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所以當禮券發行業者有違反公告之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時,各行業之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或經再次命其改正而屆期仍未改正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規定先後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請點選下列選項瞭解當禮券發行廠商發生經營權變更或惡性倒閉時,消費者如何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