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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消費糾紛

禮券消費糾紛

在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告之後,禮券發行人負有履約保證責任,其必須在禮券正面明顯處載明是向哪一家金融機構提出足額履約保證及保證期限;或是本商品禮券已與某公司(同業同級、市場占有率至少5%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或是該商品禮券所收取金額已在金融機構開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或是該商品禮券已加入由某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某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等履約保證機制。

如此一來,當消費者遇到禮券發行廠商無預警歇業或惡性倒閉情形時,只要所購買的禮券有履約保證機制,即可依禮券所載履約方式請求金融機構退錢或至其他業者購買商品(服務)。若禮券上無履約保證機制時,消費者僅得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向禮券發行業者請求賠償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