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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消費糾紛

禮券消費糾紛

若業者本身的設立未有變更,只是內部經營權的變更,並不會影響原先對外所為的一切交易行為。例如:所購買的禮券其後雖然經營權易主,但只要該業者依然以同一名稱、同一實體存在,接手的負責人仍有義務兌現之前經營團隊所發行的禮券。

但若是不僅僅更換經營團隊,而是整個結束經營,由其他人在同一地點新開業,此時因新舊業者在法律上為不同的實體,所以新業者並無義務承繼舊業者的權利義務,在此情形之下,消費者僅得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向原發行業者主張權利義務,不得持禮券向新業者主張兌現禮券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