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41條規定,公用事業之勞工,像是公車司機、電力維修人員等等,在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可以停止第38條規定的特別休假,要求勞工來上班。而在假期內工作的薪水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如果雇主沒有加倍發給工資,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