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本文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的時候,可以在例假、國定假日、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假日或是勞工的特別假日叫勞工來上班。像是全天候營業的便利商店在颱風天仍然需要營業一樣。不過如果老闆要求在這種特殊的情況下上班,應該依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加倍發給工資,並在事後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而同條第2項規定,老闆如果因為天災、事變或是突發事件叫勞工過來上班,應在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否則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處罰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