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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

旅遊糾紛

民法第514條之5第1項明定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因此在旅遊時,如果有不屬於旅遊業者所造成的因素,如天候、戰爭、旅遊警示燈號改變等因素,為了維護旅遊團體的安全與利益,旅遊業者需要依照實際不同的情況變更行程,並且依照同條第2項規定,如果變更的行程超過原本的費用,旅遊業者不得收取;若少於原有的費用則需要將多餘部分退還給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