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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

旅遊糾紛

民法514之2各款規定,旅遊契約簽定的內容,應以書面記載包含:一、旅遊營業人之名稱及地址;二、旅客名單;三、旅遊地區及旅程;四、旅遊營業人提供之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服務及其品質;五、旅遊保險之種類及其金額;六、其他有關事項;七、填發之年月日等內容,並交付給旅客
而依照發展觀光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其內容應該包含有旅遊團名稱及預定旅遊地區、集合及出發時地、旅遊費用以及旅遊行程變更等。
不過因為不同的情況,很可能發生旅遊內容變更或是有契約解除的問題,以下將分別探討各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