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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

旅遊糾紛

而如果是旅遊行程變更者,如果經查明後沒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事由的話,即可依照民法第514條之7第1項規定,先要求遊營業人改善,如果不能改善或不為改善的話,可請求減少費用;並且如果有難於達預期目的的情形時,也能終止契約。

此外,如果是因為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的原因,導致所參加的旅遊行程,不符合所約定的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了可以請求減少費用或終止契約外,更可以依照民法第514條之7第2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