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旅遊糾紛

旅遊糾紛

依照民法第514條之6規定,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因此如果旅客所住的旅館,比原本所約定的等級還低,比如四星級飯店變為三星級飯店的話,在旅客依照同法第514條之7第1項規定,要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仍然沒有改善時,即可請求減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