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遊途中,常見的內容變更,包含有飯店等級、旅程行程等問題,而民法第514條之5第1項規定,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因此除非有發生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的問題,原則上旅遊營業人不得任意變更旅遊內容;如果有變更的話,依照同條第2項規定,減少的費用應退還旅客,增加的費用則不可向旅客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