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沒有休畢的特別休假日數,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1款第1目及第3目規定,將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如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特別休假,仍按原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的基準計發。至於特別休假的日期,勞工可以根據由勞雇雙方依同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規定協商之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