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勞工請假權益

勞工請假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但一年未滿者有三天特別休假;一年以上但未滿二年的人有七天;二年以上但未滿三年的人則有十天;而工作三年以上未滿五年的人有十四天;工作滿五年以上未滿十年的人有十五天;工作滿十年以上的,每一年加給一天特別休假,加到三十日為止。

如果沒有在當年度把特別休假休完的話會有折算工資的問題,請點選下列選項查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