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商品(服務)禮券之法律性質屬民法第710條規定的指示證券時,禮券上大多並未特別記載得享受禮券權利的特定權利人,且不問取得原因為何只要持有人持有禮券,即可向已承擔禮券債務之被指示人請求實現禮券的內容。 依民法第711條第1項規定,被指示人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者,有依證券內容而為給付之義務;亦即禮券發行人所指定的第三人負有提供兌換商品或服務的義務。 另外,禮券持有人向被指定的第三人請求給付時,必須將禮券返還給被指定的第三人,但電子禮券除外,因其無重複給付的危險,故無須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