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商品(服務)禮券之法律性質屬民法第719條規定的無記名證券時,禮券上無須記載特定權利人,且任何人不問其取得原因為何只要持有禮券,即可向發行人或具有密切關係之人請求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兌換。
依民法第720條第1項前段規定,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亦即禮券發行人負有提供兌換商品或服務的義務。
另依民法第723條第1項規定,無記名證券持有人請求給付時,應將證券交還發行人;也就是說當禮券持有人向發行人請求給付時,必須將禮券返還給發行人,但電子禮券除外,因其無重複給付的危險,故無須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