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他人著作重製為教學用途之外尚有其他營利行為,例如將補習班提供學員在網路上下載的電子版檔案寄送給第三人,則違反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將涉及著作權法上權利侵害,著作權人得依據同法第84條主張其權利受侵害請求保護之外,且得請求行為人依據同法第88條的規定須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另在著作權法上的罰則則是依據同法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果以製作成光碟的形式來販賣賺錢,則依據同法91條第3項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