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旅行社沒有提供合法交通工具或是合格之駕駛人的話,應由交通部觀光局依照發展觀光條例第5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此外,旅客在旅遊中如果發生有身體或財產上事故時,依照民法第514條之10第1項規定,屬於旅遊營業人的旅行社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