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為教學需要重製期刊文章資料在學校內網站平台提供學生下載,雖然為教育的目的,但此時若不符合同法第65條第2項的判定標準,屬於其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較大的情形,即應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或是直接利用學校所購買經過授權的電子期刊資料庫來使用,即能避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若無取得授權則著作權人得依據同法第84條主張其權利受侵害請求保護,另外還可以請求該教師依同法第88條的規定須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另在著作權法上的罰則依據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