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著作權合理使用情境

著作權合理使用情境

教師為了學生學習之用而將他人著作資料重製整理為資料庫供學生使用,雖然著作權法第46條為了教育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若依據同法第6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判斷此種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較大時,將難以認此為合理使用,而資料庫的建立若影響到市場,將超出為教育目的得合理使用範圍,即屬於此種情形。因此著作權人得依據同法第84條主張其權利受侵害請求保護,且得依據同法第88條的規定請求該教師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在刑事上的責任則依據同法第91條第1項的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