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十六歲的童工,依據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在行使法律行為時,需要父母等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同意。為保障未成年人不會因為思慮不足而產生損害,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6條規定,未滿十八歲的人受僱從事工作者,應繳交父母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以及年齡證明文件,雇主才能僱用。假如雇主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置備證明文件等情況下,僱用未滿十六歲的童工,即屬違法僱用行為,依據同法第45條、第77條等規定,對雇主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年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依據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此在行使法律行為時,也需要父母等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假如年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與雇主簽訂僱傭契約,依據同法第79條規定,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才有效力,否則契約就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雇主得依據同法第82條本文規定,撤回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