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打工糾紛

打工糾紛

在知識普及、教育水準提高等因素的影響下,不少人年紀輕輕已經具有財經觀念,在課餘或假期加入打工族的行列,不過,由於國內法律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因此在工作選擇上也有該注意的地方。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工作者稱作童工,為保障童工權益,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

如果工作者年齡未滿十五歲,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1項規定,除了認定工作性質對於工作者的身心健康不會產生妨礙以外,原則上雇主不得僱用。至於例外得僱用的情形,則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準用僱用童工應遵守的規範。

至於從事工作的女性,在性質上則屬於女工。現行規範對於女工有特別的保障,例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本文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假如工作的女性未滿十六歲,則同時受到女工及童工相關規範的保障,而有更多的保護。

關於童工工作時應該注意的事項,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