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歸類為一般廢棄物。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民國九十四年起推動垃圾強制分類,並按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將一般廢棄物分為資源垃圾、廚餘及一般垃圾三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