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廢棄物污染責任

廢棄物污染責任

依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資源垃圾係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6項本文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廚餘除外)及依同法第15條第2項公告應回收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如:紙類、鐵類及鋁類等等。

家戶排出資源垃圾時,可透過清潔隊、販賣場所、社區及學校等回收點進行回收,如有違反,則按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規定,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之罰鍰。